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自2018年10月起开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以来,我所积极组织全所律师先后多次深入少数民族村寨,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以及法律服务;2019年,“文山州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站”在我所挂牌成立,我所积极组织律师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办法,先后多次走进残障人士家庭,为残障人士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截至目前,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少数民族案件六十余起,其中民事案件五十余起,刑事案件十余起,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六十余次,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二十余次,较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有效维护了少数民族以及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
2020年5月,文山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黄勇律师、杨轶雯律师为文山市苗族残障人士张志和“生命权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2019年,扶某某在马关县马白镇花枝格村建盖房屋,扶某某将房屋的主体工程承包给徐某,将房屋贴瓷砖工程承包给陆某某,陆某某邀约其妻子杨某某参与贴瓷砖。2020年2月25日,扶某某向张志和购买水泥,要求张志和将水泥送至扶某某建房处后把水泥卸载,张志和请佟某某(死者)随同到扶某某建房出下水泥,在下水泥的过程中,杨某某违规操作吊瓷砖的机器,导致一件瓷砖从高空滑落,砸倒正在下水泥的佟某某。后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佟某某的继承人以被告张志和、扶某某、陆某某、杨某某侵犯佟某某(死者)的生命权为由向马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志和等四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04万余元。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黄勇律师、杨轶雯律师尽职尽责地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提出“张志和与死者佟某某不存在雇佣关系,与死者佟某某存在雇佣关系的是扶某某,张志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扶某某向佟某某之继承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67844.49元,陆某某、杨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志和不承担赔偿责任。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黄勇律师、杨轶雯律师的代理意见被全部采纳。
被告某某、陆某某、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扶某某认为张志和也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于2020年7月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文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孙建文律师、黄勇律师作为张志和“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的诉讼代理人。孙建文律师、黄勇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张志和与佟某某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张志和是托运人,佟某某是承运人,佟某某履行运输合同义务后收取运输费,佟某某的死亡与张志和的托运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张志和不是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的代理意见,最终二审改判扶某某向佟某某之继承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51625元,陆某某、杨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志和不承担赔偿责任。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孙建文律师、黄勇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被全部采纳。
一直以来,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十分关注关心少数民族以及残障人士的法治保障工作,每年在全所的工作计划安排上,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依法为残障人士维护合法权益纳入工作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定期组织律师深入到少数民族村寨、残障人士家庭,为他们送去法律服务。为了将该项工作继续发扬光大,2019年8月,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与文山州残联共同设立“文山州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站”。而在抓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因为工作成绩突出,2020年5月,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被命名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州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