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遇到一些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伤害事件,会选择“私了”,“私了”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快,但“私了”稍不注意也会产生很多后续问题,甚至有些人在“私了”后反悔了,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双方协议约定的义务。
8月2日下午四点,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杨文连律师、蒲禹岑律师做客文山广播电视台《文山热线》栏目,通过案例讲解,来聊聊关于“私了”的一些问题。

案 例(一)
2022年4月5日凌晨30分左右,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撞向赵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右侧门、右侧车尾,导致赵某某车辆受到严重损坏、赵某某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及时报警,但因张某某车上的乘车人员刘某某与赵某某是老乡,在张某某强烈要求和解及刘某某居中协调下,双方决定“私了”,于当日签订《车祸赔偿协议》,约定赵某某车辆修理费、检查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均由张某某承担,全部费用一共26000元,协议签订时张某某先支付赵某某10000元,剩余16000元在2022年4月15日以前支付。协议签订以后,张某某支付了赵某某10000元后就再也没有支付剩余的款项。经赵某某多次催要张某某均未支付剩余款项,赵某某遂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主张《车祸赔偿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无效,其当时是以为报警会被扣分才答应和赵某某私了,且约定赔偿的金额也超出了赵某某的损失。

主持人:在法律层面上,交通事故当中可以选择“私了”吗?

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禹岑 :其实,所谓的“私了”呢就是指不经过司法手续而私下了结。在交通事故中,私了一般指不需要交警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通过私下协商或者交警协调的方式以解决问题。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对于一些轻微交通事故(通常指未发生人身伤亡的事故),是允许双方“私了”的,并且在法律层面,自行协商处理事故也是合法有效的。
主持人:那是不是所有事故都可以选择私了吗?或者说有哪些特殊情况是不可以私了的呢?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禹岑 :正如刚刚所说交通事故选择私了并不是没有条件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大家要注意以下这些情况不能私了,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处理。第一种情况是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因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是比较复杂,涉及的赔偿金额也是巨大的,所以当事车主很难判断具体责任情况,这种情况应当先报警并且及时对伤者急救。第二种情况是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有争议。比如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或造成事故的原因等有争议的,又或者对协商损害赔偿内容一时间无法达成合意的,没有达成协议的,都不能私了。第三种情况是和手续不全的车辆发生事故。比如机动车牌照、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标志,与缺乏这三种任何一种的车辆发生事故均不能私了。第四种情况是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指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这种情形涉及到公共安全,是不能私了的。第五种情况是损坏了公共设施的事故。事故造成了公共设施和建筑物的破坏。这种情形涉及到公共财务,也是不能私了的。主持人:正如蒲律师所说,造成人员伤亡、或赔偿金额较大,会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财务,是不能私了处理的。那除了上述五种情况,还有其他情况是不允许私了的吗?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文连 :有的,除了蒲律师介绍的五种情况之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不能私了,第六种情况是无证驾驶或司机不能出示驾驶证。驾驶证过期、失效或者没有驾驶证开车上路,这肯定不能私了,需要交警判定具体是无证驾驶还是忘带驾驶证。第七种情况是当事司机酒驾或药驾。事故当事司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和吸毒驾驶行为的不能私了。第八种情况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第九种情况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或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遇到上述情况就不能私了,应当立即报警处理。另外,还应当注意,一般保险公司都规定,事故之后48小时内如果不报案,则不立案。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及时上报保险公司,冒然私了,后续赔偿就可能得自掏腰包了。主持人:感谢杨律师的提醒,案例中张某某和赵某某在交通事故中选择私了并签订《车祸赔偿协议》,现在张某某反悔了,他主张《车祸赔偿协议》无效,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文连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即可以“私了”。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取决于: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若符合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随意反悔。这个案子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自愿达成了《车祸赔偿协议》,《车祸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张某某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某某支付尚欠赵某某的赔偿款16000元。
主持人:那是不是说,如果选择了“私了”并签订了书面的协议就不能反悔了呢? 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禹岑 :也有例外情况。我国《民法典》第146、147、148、149、150、15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基于重大误解、受欺诈或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一般来说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反悔。但当事人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许撤销,即可以不履行赔偿协议的内容。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撤销权是有时效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是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是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撤销权行使的最长期限是5年,因此,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否则在法律上你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文连 :如果当事人“私了”事故自行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或赔偿问题又产生了争议,可以要求交通队继续处理,但是,当事人必须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事故文字记录材料,由交通队办案人员确定当事人责任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事故证据或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交通队办案人员只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主持人:生活中除了交通事故过程中大家会选择“私了”外,在一些双方发生打架的伤害事件中,大家也会选择“私了”,在这种情况下“私了”后反悔又会是什么样的结果呢?再来看一个案例。
案 例(二)
2021年2月14日,冯某某与黄某某因琐事争吵并发生打架,冯某某将黄某某打伤,黄某某伤后住院治疗,黄某某于2021年2月21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21年4月5日,冯某某与黄某某在双方关系较好的老乡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冯某某支付给黄某某28000元作为黄某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协议签订后双方互相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冯某某向黄某某支付了28000元,黄某某向冯某某出具了《谅解书》。2021年8月12日,经过补充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人民检察院对冯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冯某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因听信办案机关的说辞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感到十分害怕,为避免承担刑事责任才签订《赔偿协议》,并非其真是意思表示,要求确认《赔偿协议》无效,并请求黄某某退还其28000元。
主持人:那在这个案例当中,冯某某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禹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3条的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在这个案例中,冯某某和赵某某是在老乡的主持下协商达成的协议,并且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字,尽管冯某某事后表示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协议时明确知晓协议的内容,协议写得很清楚,双方一次性解决纠纷,且已经履行完毕。冯某某称其因听信办案机关的说辞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感到十分害怕,为避免承担刑事责任才签订《赔偿协议》的理由,并不足以说明其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被欺诈、胁迫或是协议内容违法的情形,冯某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协议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最终法院驳回了冯某某的诉讼请求。所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除协议违法及非自愿的情形外,任何一方的反悔行为都得不到法院支持。
主持人:在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哪些情况可以和解呢?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禹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的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第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主持人:我听说这么一个说法,在有的刑事案件中,双方达成和解就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了,是这样的吗?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文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0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上面的这些规定呢,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达成了和解,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双方达成和解都是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认定的。至于是否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还是要综合全案情况,也就是说要从犯罪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等情节综合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和解只是特定的犯罪行为免于刑事处罚的参考因素之一,达成和解并不必然能够得到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主持人:如果在刑事案件当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之后反悔,会怎么处理呢?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禹岑 :刑事案件又分为自诉和公诉,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比如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的等案件。在自诉案件当中,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除因证据原因撤诉的,自诉人撤诉后再次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在此情况下,自诉人可以依据签订的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种,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公诉案件中,若加害人主动提出反悔,因不符合刑事和解“真诚悔罪”的适用前提,刑事和解协议也应当认定无效;如果是被害人反悔的,则应当审查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刑事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是否已作出从宽处理决定而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文连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处置分两种情况:如果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之前,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被害方反悔,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案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予以准许,恢复案件的侦查。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而被害方因上述原因反悔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不再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为由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已经提出建议的,应当撤回。
主持人:如果在公安机关对和解协议反悔的话,恢复调查、撤回从宽处罚的建议,那在检察院反悔的话有什么法律后果?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禹岑 :人民检察院主要是批捕及审查起诉的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03条第3款及50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不再以刑事和解协议为由对加害人作出不予逮捕、不予起诉的决定或据此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已经作出上述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撤销原决定,对加害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或撤回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主持人:也就是说,如果在检察院办案过程中对和解协议反悔的,检察院就不会因为双方已经和解做出不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了,并且如果提出了从轻处罚的建议也会撤回。那在人民法院又如何处理呢?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文连 :人民法院关于量刑的处置:在一审判决前被害方反悔的,人民法院不再以刑事和解为由对加害人从轻处罚,但可考虑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从轻情节。在一审宣判后被害方反悔的,因加害人为了维持一审取得的从宽处理成果,其不可能会提起上诉,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上诉也无法起到纠正错误的效果,因此,二审程序可以通过被害方申请检察院抗诉或人民检察院基于自身法律监督主体地位而启动,检察院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规定,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刑事和解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契约,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于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处理一定程度上建立在当事人的和解协议的基础上,因此,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反悔也会影响到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判定与案件的最终处理。
“以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纠纷发生后,应本着相互理解、互相礼让的态度进行化解。双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私了”并签订协议后更应诚信履行,可不要把自己签下的“私了”协议,当成可以随便撕毁的儿戏。
(此文转自《文山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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