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在商场逛街时收到一张宣传单,上面写着“某某家电城,喜迎周年庆,多种商品爆款促销,欢迎大家选购!”李四对宣传单上的一款平板电脑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宣传单上有这款平板电脑的图片,并配有文字:“华为mate P2023,劲爆价3999元/台,在促销期内,家电城保证现货供应。”李四在宣传单上注明的促销时间内来到该家电城购买平板电脑,然而,当他在收银台结账时却被告知,用于促销的平板电脑已卖完,现已恢复原价4999元。 李四认为该家电城宣传单上已经说明了保证在促销期内现货供应产品,自己在促销期内购买该平板电脑的,家电城就应当以宣传单上的价格出售给自己,而不能以促销的商品已卖完为理由,让自己以原价购买产品。因此,双方产生纠纷。
以上案例在现实生活中还挺普遍的,一些商家总会以“特价”为噱头,等到吸引客人前来购买后又以商品卖完为借口,让客人不得不以原价购买商品。那么,李四能否要求该家电城以3999元的价格卖给自己这台平板电脑呢? 李四是可以要求家电城以3999元的价格出售该平板电脑的。 首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要约”的相关内容,在这里要约可以理解为“要求达成合约”。即一方想要与另一方签订合同,需要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觉得条件合适,可以做出“同意”的承诺。于是,合同在双方之间成立。而要构成要约则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第一,内容需要具体确定。例如,商场门口的促销员吆喝的“洗衣机特价999元一台,快来买吧”,因为洗衣机的牌子不明确,所以促销员的这个行为不构成要约。但商场内的导购员指着一台洗衣机对行人说“这台某某型号洗衣机特价999元卖给你一台”,则就构成要约。第二,要约人具有受要约内容约束的意思。比如,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导购员表示:“我想把这台洗衣机以999元的价格卖给你,但你先等一下,我需要向经理请示。”则该行为就不构成要约。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商业广告和宣传原则上是要约邀请,即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但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在这个案例中,宣传单上面明确刊载了产品型号、单价,内容具体确定;“在促销期内,家电城保证现货供应”则表明要约人具有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该传单已经构成要约,李四在传单上注明的促销时间内前来购买平板电脑,该家电城就应当按照传单上写明的价格向李四出售。 【END】 联系电话|0876-2199219 地址|文山市梧桐上河居1-8幢2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