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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视野下,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TIME:2024-05-31 10:53:14 | VIEWS:




法律顾问视野下,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的业务不断新增。同时,近年来受到宏观经济下行、贷款客户经营不善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信贷诉讼案件出现激增,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凸显,尤其是一些涉及法律空白和司法实践争议的案件,给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和风险。这对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过程中的法律知识储备、运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本律所通过担任法律顾问时遇到的问题及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典型案件的分析,精准识别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点,并作出具体的应对建议,为金融机构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助其更好地防范风险、稳健发展。




贷款审查与发放需要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贷款的审查与发放是银行信贷管理的首要环节,也是重要环节。金融机构的审查包括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在发放贷款时,银行应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贷款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本所在担任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时,发现银行信贷管理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贷款审查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后放贷

在实践中,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为了能够完成自己的放款任务,往往在贷款人资格的审查上会有所忽视,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以至于后续工作无法展开,甚至引起诉讼纠纷。

司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990号民事裁定书中,任某主张银行存在违规放贷,贷后不进行监管等行为,因此认为合同无效,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最高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任某的再审申请事由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关于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效力问题。银行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系其自身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不影响银行对外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银行与蓝晖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任某并无有效证据证实银行与蓝晖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抵押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正确。

因此,银行未尽严格审查义务而放贷,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借款合同均为合法有效。银行未尽严格审查义务而放贷,属于自身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范畴,其不规范行为由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处罚,不影响银行对外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但在此处提醒银行在放贷时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和政策进行贷款审批,确保决策过程合法、合规,以避免引起纠纷。

(二)审查贷款时注意“借名贷款”情形,避免引起贷款承担责任分配的纠纷。

银行信贷管理机构在贷款审查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往往只会核对申请贷款客户的基本信息,认为申请贷款的客户必然是使用贷款的客户。然而在实践中,常常存在以他人名义借款的情况,在此情形下,若因借款无法偿还,银行机构在催款过程中会因由谁来偿还借款而产生纠纷。

借名贷款通常由名义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证件办理贷款,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待出借人放款后,名义借款人再将所借款项交由实际用款人使用,并由实际用款人直接或间接归还借款的贷款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实际用款人知晓,并参与了此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实际用款人与金融机构,借款本息应当由实际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清偿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

因此,本律所在此建议银行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时应当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同时确保贷款发放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在贷款发放后定期对借款人的状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确保贷款本息的及时回收。

(三)夫妻共同贷款时,应当要求夫妻双方全程参与借款过程,确定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若发现借款人有配偶的,往往会让借款人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为借款的偿还提供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提交夫妻双方相关的结婚证明就能以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在夫妻一方办理借款过程中,如另一方未参与借款,仅提供相关的结婚证件,在借款无法偿还后,银行对另一方进行追认,若另一方主张其对此并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银行也无法证明另一方参与借款全过程的,无法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则应认为夫妻双方不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此借款只是借款人的个人债务。银行只能追究借款人的个人责任,无法要求其配偶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办理过程中,若发现该借款人有配偶,除要求借款人提交相关婚姻关系证明外,还应当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参与到借款过程中,向借款人及其配偶确定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配偶是否认可该笔借款,并要求其在借款合同项下签字确定。确定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以便保障贷款无法偿还后的有效追回。




贷款的签约与发放需要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贷款的签约与发放是贷款过程中的两个环节。在贷款签约阶段,金融机构需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贷款的发放是指贷款机构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本所在担任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时,发现金机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借款合同的条款应当设置合理并做特别提示,最大限度维护金融机构自身利益。

实务中,金融机构常用的借款合同为格式文本,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在制定借款合同文本时作出合理的设置,以便维护自身利益,并且作出特别提示,以提醒借款人,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1.对债务清偿的范围以及清偿顺序作出明确约定,尤其对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明确包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予以明确,并做加粗标黑提醒,以免金融机构在追偿时因此产生争议。

2.在争议解决的条款上,应当以有利于银行解决纠纷的角度明确管辖地,选择与银行所在地、合同签订履行地有实际联系的地域,并确定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以便更快速的解决争议。

3.在送法与通知问题上,在借款合同中设置通知和送达条款,明确合同中载明的地址为双方往来及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保留签字的影像资料

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往往会忽视保留签字影像的重要性,以至于使自己在诉讼中因借款人否认借款的真实性时处于被动地位。

因此建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保留面签影像资料,对面签现场进行录像和拍照,并做好影音资料的档案留存。同时注意,影像和照片中应含银行工作人员、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担保人等贷款当事人在内,并标注日期,以保证借款程序的合法合规。

(三)金融机构受借款人的委托直接将贷款转入受托支付人账户的,应当有借款人的委托。

按照借款办理流程,在签订借款合同后,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但在实践中,存在借款人要求金融机构直接将贷款转入指定账户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若金融机构未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发生纠纷时借款人提出贷款真实性抗辩的,则存在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无真实借款关系的风险。

根据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均要求金融机构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完成贷款的发放后,再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将款项支付给其交易对手,完成受托支付。贷款的发放与受托支付是两个不同的行为。贷款发放是金融机构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行为,而受托支付是依据借款人的申请与指定,是贷款发放完成后,借款人对自己资金的处置。因此,若借款人直接要求金融机构将贷款直接发放至受托人账户的,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授权委托书,以此证明该要求是借款人对自己资金的处置,金融机构按照要求将贷款转入指定账户时,视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





贷后管理需要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贷后管理对于金融机构至关重要,它有助于降低信贷风险,保障信贷资产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也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促进信贷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所在担任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时,发现金机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定期对借款人的状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在借款人违约或发生其他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确保贷款本息及时收回。

金融机构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借款人违约或发生其他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金融机构有权宣布提前到期,及时收回借款。因此,需要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建立借款跟踪及评估制度,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在借款人未按时清偿本息或发生约定的事件时,根据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其立即清偿全部债务,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贷款管理是金融机构的重要工作,贷款管理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需要高度重视和精心运作。因此,律所在担任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时,应当对贷款管理每一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及风险,提出建议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帮助金融机构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供稿  |  赵芸

编辑  |  罗晨溪

审核  |  杜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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